起重安装注意事项
作者:管理员 来源:本站 浏览数:608 发布时间:
2020-12-25
(1).有下述状况之一时,司机不该进行操作:
a.设备吊装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,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直物体,及斜拉斜吊等;
b.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工作的缺陷或损害,如制动器设备失灵,吊钩螺母防松设备损坏、钢丝绳损害到达作废规范等;
c.绑缚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,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;
d.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;
e.工作场地昏暗,无法看清场地、被吊物状况和指挥信号等。
(2).司机操作时,应恪守下述要求:
a.不得利用限位置限住器泊车;
b.不得在有载荷的状况下调整起升、变幅组织的制动器;
c.吊装搬运时,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,吊臂下不得有人;
d.起重机工作时,不得进行查看和修理;
e.所吊重物挨近或到达额外起重才能时,吊运前应查看制动器,并用小高度、短行程起吊后,再平稳地吊运
f.无下降限位置限位器的起重机,吊钩在低工作位置时,卷筒上的钢丝绳坚持有规划规定的圈数;
g.起重机工作时,臂架、吊具辅具、钢丝绳、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小距离不该小于表二的规定;
h.活动式起重机,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、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;
I.对无反接制动性能地起重机,除紧急状况外,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。
(3).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,钢丝绳应坚持垂直,各台起重机的升降、运转应坚持同步;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外起重才能。达不到上述要求,应降低额外起重才能至80%;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状况降低额外起重才能运用。吊运时,总工程师应在场辅导。
(4).有主、副两套起升组织的起重机,主副钩不该一起开动,对于规划答应一起运用的专用起重机在外。